国务院参事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02-03 20:06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国务院参事室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六)国务院参事、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任免信息,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央文史研究馆特约研究员聘任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国务院参事室官方网站(www.counsellor.gov.cn)是国务院参事室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查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   称:国务院参事室办公室新闻宣传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1

  办公时间:8:0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10-65221880

  传   真:010-65221880

  电子邮箱:gwycss@163.com

  邮政编码:100006

  四、其他说明

  国务院参事室不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适用于《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情况,暂不接受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本机关反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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