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参事阮忠良:中国《民法典》对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

2020-12-01 10:40
来源:
作者: 潘旺欣

    

    【编者按】近日,上海市政府参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阮忠良在市政府参事室作题为“人民大众的‘权利宣言’,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历程、核心要义、重大变化及其影响”专题报告。在报告中,他回顾了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解读了《民法典》7编的主要内容及核心要义,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中国《民法典》相较现行民法的重大变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本文为讲座内容部分选编。

 

    2020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堪称中国立法史上的鸿篇巨制,也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 “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全文超过10万字,大到市场交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小到个人隐私、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无所不包,堪称关乎14亿人民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的权利宣言书和保障书。孟德斯鸠曾言:“在民法慈母的眼中,每个人就是整个世界。”《民法典》的颁布,势必将在未来很长的时间内,对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广泛且深刻的影响。对此,结合群众关心的民事生活做概要式介绍,帮助大家加深对民法典的认识和了解。

    一、房屋产权自动续期

    在我国,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居民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业主对房屋本身享有无限期产权,但对房屋之下的土地只有最高70年及不等的使用权。近年来,关于“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的话题备受关注。产权到期房屋是否会被收回?如何续期?是否需要缴纳一笔高昂续期费用?《民法典》对上述问题有所回应。《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将自动续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满70年之后,可以自动续期,不必担心土地被收回。

    二、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住房与居住问题,《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该项权益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保障“居者有其屋”。彰显弱者保护、私人自治及财产高效利用等理念的居住权制度,不仅填补我国《物权法》立法之时的缺憾,更打破我国“或买或租”的解决居住问题的僵化二元模式。居住权的无偿性及出租的例外规定,反映一定程度开放式的居住权立法;但对居住权的期限、登记、移转及适用领域等相关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后续仍待出台与之配套的细化规则或裁判依据。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后在购买房屋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三、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事件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表明国家解决因高利放贷所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决心。

    四、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共享

    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中未有明确规定,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共有场所的收入“水涨船高”,从而导致矛盾频发。《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风险社会中“自甘风险”原则确立

    近年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件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处理相关案件,但大部分案件是通过公平原则等让体育活动参加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类案不同判现象。《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在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和全面健身的背景下,《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有着重要意义。

    六、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人员伤亡悲剧屡次发生,其中不少受害者还是幼儿,让人触目惊心。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七、宠物伤人“不拴绳不免责”

    近几年,养宠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部分宠物主人还会反过来责怪受伤的市民:“谁让你惹它的?”为此,《民法典》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因未给宠物注射疫苗、遛狗未拴绳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激惹,也只能减轻饲养人的责任而不能免责。

    八、离婚30天冷静期缓冲

    在现代社会离婚率较高的情况下,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立法意图旨在为自愿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提供法定的缓冲时间,促使当事人冷静思考进行妥善抉择,减少因冲动或过度自由引发的草率离婚,并非限制离婚,也不侵犯离婚的自由。除化解部分冲动离婚以外,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能产生如下影响:一是夫妻签署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可能会有所增加;二是部分当事人因拒绝离婚冷静期可能会选择诉讼离婚,起诉后申请法院调解离婚的可能会增加。

    九、个人信息保护升级

    在互联网、数字化、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常在无形之中就遭到侵犯。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信息泄露、电信诈骗等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利,并规定个人信息使用的基本规则,遏制过度收集、滥用、泄露个人信息的乱象。

    十、见义勇为免责

    现实中“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有发生,“扶不扶”“救不救”的问题也一度成为困扰公众的难题。《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有助于弘扬乐于助人的优秀传统美德,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十一、《民法典》“入”车厢

    近年来,火车上霸座事件屡有发生,一方面霸座者侵害了其他旅客的权益,另一方霸座行为容易导致纠纷,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十二、性骚扰有法律“撑腰”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实际案例中也有不同形式的性骚扰,且这些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制止与制裁。性骚扰发生后,大多数受害者经过反复权衡利弊,通常会选择沉默。《民法典》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不仅明确了性骚扰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负有预防、调查和处置的责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一部承载着几代中国人期盼、凝聚着几代法律人心血的“经国之伟制、盛世之华章”。它提炼和回应了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实践,充分反映了时代精神,彰显着时代特征。从呱呱坠地享受百般关爱,到两鬓如霜儿孙绕膝;从清晨迎接第一缕阳光,到下班回家休息打开电视,我们时时刻刻都在与民法打交道。学好、用好《民法典》,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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