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可撤副省长”何以被热议

秋风(学者)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3日 00:00:00    

  人大常委会当然可以监督自己决定任命的官员,在必要的时候,以合适的程序撤销、罢免相关人员的职位。更进一步看,严密监督官员并在必要时撤免他们,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责任。

  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河南省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 会若发现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公职人员出现失职、徇私枉法等行为,由超过五分之一的组成人员联名,即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9月22日《河南商报》)

  这份文件的名称已经说明,该规定其实早已见诸《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具体办法。这个法律已于三年多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从2007年正式生效。事实上,《监督法》自生效之日起,就在全国所有地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地方是否制定落实办法,关系不大。然而,两年多来,《监督法》中至少其第八章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条款,似乎并没有真正发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