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进玉发表署名文章:政府参事工作的里程碑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6日 00:00:00    

  11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行政法规,是政府参事工作历经60年后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参事工作的重视,必将开启政府参事工作的新阶段,对政府参事工

作的长远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

  新中国诞生前夕,毛泽东主席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总体构想出发,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中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提出在政府内设立具有统战性和咨询性的参事工作机构。1949年10月28日,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遴选任命了32位政务院参事。1949年11月11日,政务院正式设立了参事室。此后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建立了参事室。当时的政府参事,大都来自同我党长期合作的中国民主党派高级知识分子以及渴望为新中国建设出力的旧政权资深军政人士,也有少部分中共专家学者。从那时开始,一批又一批代表性强、影响力大、敢于直言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和党内专家型领导干部进入参事室,直接参与政府工作。他们通过调查研究、建言献策,为促进国家的建设发展,为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积极奉献智慧和力量。60年来,广大政府参事与共和国风雨同行。我们党和国家的历代领导人一脉相承,始终高度重视政府参事工作。党的十七大以来,政府参事工作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党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得到发展。历史和现实表明,建立政府参事工作制度,是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高瞻远瞩作出的政治抉择,是将党的统一战线理论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创举,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政府科学决策机制建设相结合的成功实践。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各种深层次矛盾不断凸现。政府决策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环境和更加繁重的任务,迫切需要及时全面地掌握真实情况,了解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越来越需要广开言路,越来越需要咨询机构提供智力支持。政府参事都是知识渊博、阅历丰富、联系广泛的党外高级知识分子和党内专家,他们身份超脱,敢于直言,有充裕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参事们通过"直通车"的渠道,向党和政府提出了大量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已成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一支重要智力支持力量。例如,早在上世纪50年代,政务院参事陈修和就提出建设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农村改革前夜,安徽省政府参事郭崇毅冒着巨大政治风险,率先向中央上书,反映安徽肥西县农村"包产到户"喜获丰收的真实情况,为党中央作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决策提供了依据。近年来,国务院参事关于建立城乡统筹发展改革实验区、发展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建立我国基本住房制度、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建议等,都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参事也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大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实践表明,政府参事完全能够在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中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人类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前所未有。发展智库,服务国家战略,已成为普遍现象。越是发达的国家,越重视智库和咨询机构在现代决策中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出台《条例》,是我国政府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也彰显了我们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坚定信念。

(二)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政府参事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指导和推动了政府参事工作的健康发展。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政府参事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对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应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规定,应作必要的调整;对政府赋予参事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也应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例》在全面总结政府参事工作60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二十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参事工作的特点和时代要求,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条例》对政府参事的选聘范围、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参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支持和保障参事工作的责任等,分别以法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政府参事工作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全文充满了政府对参事的信任与期待,也为参事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条件。例如,《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在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作用的同时,强调要发挥参事民主监督的作用。这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新形势下,赋予政府参事的一项新的使命。《条例》明确规定了参事具有五项职责和四项权利,包括: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到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等。

  参事顺利开展工作,需要得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为此,《条例》规定: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本级政府参事参政咨询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条例》既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参事任职年龄、队伍构成等作了适当调整,对参事工作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所有这些,有利于增强政府参事工作的活力,提高政府参事工作的水平。

(三)

  《条例》的颁布,为政府参事工作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展现了光明的前景。我们要全面、深刻地领会《条例》精神,狠抓《条例》实施工作的落实,努力开创参事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政府参事工作系统要带头认真学习和掌握《条例》精神实质,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我们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和参事履行职责的事例,通过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参事和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条例》,首先做到认识到位。要正确认识坚持统战性与增强咨询性的关系,正确认识参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正确认识参事室组织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正确认识继承优良传统和开拓创新的关系。有为才能有位。只有参事工作系统率先贯彻落实好《条例》,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才能真正擦亮参事室的牌子,不断赢得人民的信任、政府的重视和各方的支持。

  二是坚持《条例》规定的标准,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参事队伍。参事是政府参事工作的主体,人才是做好政府参事工作的关键。要严把进人关,推荐、选聘事业心强、政策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的优秀人才,优化参事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把参事室真正建设成为高水平的政府决策咨询机构。

  三是改进调查研究作风,弘扬敢于直言的精神。60年来,政府参事工作薪火相传,凝聚在政府参事身上弥足珍贵的品质,就是心忧国是、情系百姓、直言敢谏。要倡导政府参事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且据实向政府领导反映,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政府参事室要努力营造鼓励讲真话、保护讲真话的环境和氛围。

  今年是国务院参事室成立60周年。展望未来,政府参事工作任重而道远。搞好政府参事工作,增强参事工作实效,历来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领导,也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决心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开拓进取,将政府参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