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物业矛盾影响了和谐社区的建设

杨建光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1日 09:29:23    

 

现在群众不满物业公司服务等问题很突出,形成了业主供养物业,物业服务不便民的不良运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以小区物业管理为特点的问题多发,矛盾也很尖锐。实际上现行物业方式已经成为影响小区乃至于社区和谐的重要因素,其核心问题就是物业与业主矛盾纠纷,而且这一问题已呈普遍化,是公共问题之一。诸如小区管道受损无人修理、小区因井盖无人监管吞噬人的生命、小区内机动车随意摆放、小区主干道被恶意垄断经营、小区交通违章严重、公共部位维修难、小区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侵占等问题呈多发状态,物业与业主之间在服务、维权、收费、责任认定方面都存在巨大的管理漏洞和监督空白。
一些社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有的是名存实亡,有的地方业主委员会根本就建立不起来。多数业主成为物业公司名符其实的供养人,无条件地在强制措施下进行物业交费,接受不合理、不对等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表现:
一、多数物业公司采取强制管理的办法,业主失去发言权和决策权,业主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二、有的物业公司对公共收益单方管理、使用,侵犯了业主权益。
三、大项维修基金与公共部位大修管理矛盾突出。有许多物业公司在维修管理过程中,以索要物业费为由避重就轻,一般采取不交物业费就不负责大修或公共设施维护方面等强硬措施。
四、业主对物业公司的选择权几乎零,一般都是“被”物业。也就是说,业主有权选择楼房,但是无权选择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物业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水平相当低,虽然各地区都有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官方管理机构,但是官方管理机构对小区是否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进行物业选择和对物业服务认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空白。以至于业主根本无正当渠道去选择物业和物业服务,只能被强迫接受开发商指派或开发商参与的物业公司及其服务。
为了维护业主权益,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此建议:
一、打破物业强行管理,建立和谐的物业关系
1、建立业主协会等维权组织,帮助小区协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业主协会还可以协助一些社区建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帮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公共问题。
2、必须打破房地产开发商或建筑商承包和转包物业的方式。应该限制开发公司自办物业的模式,要建立市场化的运作体系,让符合规定、服务好的物业公司在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下开展业务竞争。
3、对公共收益进行监督。目前看,司法、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的获取的公共停车、广告收益、公用房转租费等收益,并没有完全纳入管理体系。应该健全相关领域的调查审计及价格审定工作,要对物业公司的公共收益进行登记和审核,把属于业主方面的利益公开透明。
4、在法律层面上,应引入物业纠纷法律援助程序,便于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对物业必须强化行业监管
1、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应只仅限于审批一项,应该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考核评估等全程式监管,要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和公示程序,让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好的物业。
2、清理不正当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目前,社会上清理了许多不正当的收费项目,但是小区的物业仍旧存在局部强制收费和不正当收费的行为,有关部门应针对诸如进门费、入场费、登记费等进行清理,防止小区成为清理乱收费的盲目。
3、对物业收费进行必要的改革,要建立规范的物业收费许可体系和服务价格执行标准。同时还要防范物业公司隐瞒收益等逃税行为,促进物业收费科学化。
4、对物业保障进行核准,防止出现无事谁都管,有事都不管。应该有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做为理论依据,防止出现业务供养物业、物业不服务的现象。
三、物业与业主之间归责问题应由第三方认定
一是建立物业服务检查评比标准。可以采取定单式服务,约定服务内容,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用。服务标准可以让业主打分,接受评议。
二是建立物业承包或转包责任认定规则,防止出现问题。
三是建立业主违规第三方追讨机制。如遇业主恶意拖欠或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或其发生费用,则以第三方评估和仲裁机构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下,进行责任认定,提交有关司法部门,走快速司法解决渠道。